根据法大研字[2010]第15号《研究生院关于2010届研究生毕业典礼
暨学位授予仪式的通知》要求,我校2010届研究生毕业典礼暨学位授予仪式定于2010年6月25日上午在学院路校区举行。本次活动由毕业合影拍照、毕业典礼、学位授予仪式三部分组成。为保证活动顺利、有序地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毕业合影拍照
(一)集合时间:全体参加本届毕业合影的同学必须于6月25日上午6点50分之前在指定区域集合完毕。在职法律硕士学位生随37000dCm威尼斯参加照相。
(二)集合地点:教学楼北侧指定区域
(三)拍照时间:7:10从北侧上场,7:15拍照,从南侧退场;
(四)拍照地点:学院路校区教学楼前
(五)注意事项:
1.由于拍摄所搭设的架子中间空隙宽、坡度大,为保证学生安全和拍摄进度,请各院负责通知女生不要着过高、过细的高跟鞋进行拍照。
2.请各院典礼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好本院学生按照女生在前、男生在后的顺序站好队,并听从现场的指挥调度。
3.站队要求:横排每人之间间隔一个拳头,竖排每人站在前排两人之间,以完全看到相机为准。
4.由于夏季天气闷热,加之此届毕业生人数较多,学院在组织过程中,请同学们听从指挥,上下有序、迅速,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院的拍照。
5.25日上午6:40、7:10和7:50,学校东门均有班车出入,请各院典礼负责人通知本院学生注意安全,在拍照过程中不随意走动。
二、毕业典礼
(一)典礼时间:6月25日上午8点30分
8:15 全体参加人员在指定区域排队站立完毕;
8:30 典礼正式开始。
(二)典礼地点:学院路校区新一号公寓楼前广场。
(三)参加典礼人员:
1.2010届全体应届硕士毕业生、在职法律硕士学位生;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校领导及终身教授;
3.学院院长、全体博士生导师及硕士生导师代表;
4.学生家长。
三、学位授予仪式
本次学位授予仪式分为博士学位授予仪式和硕士学位授予仪式两部分。学生参加典礼当天身着学位服、随身携带学位证书参加典礼及颁授仪式。参加毕业合影与学位授予时一定要以院为单位,不得脱离本院自行活动,否则找不到相应照片后果自负。
四、准备工作
(一)参加典礼统计(另发统计表格)
1.人数统计工作
请各班委(含在职法硕班)统计本班参加典礼人数,于6月18日上午9:00之前报到院教学科研办。
3.证书、学位服的发放时间:
(1)证书的发放
证书于6月24日14:00—16:30到法硕学院(新1号办公楼C323)由各班委领取本班学生的证书。
(2)学位服的领取、穿着与交还
I.各班委在学院统一安排下,领取学位服,并负责及时发放给本班同学。6月23日上午9:00—11:30由各班委与教学办老师到学位服的领取
II.在职法律硕士学位生于6月24日下午14:00—16:30到教学楼103教室领取学位服。在领取学位服时,须缴纳押金100元/套。归还服装时如无损坏,将全额退还押金。
III.领取学位服后,请各学院按照《学位服着装规范》(见附件)穿用。
IV.归还时间:6月25日下午15:00前,4个班级班委应负责将各自领取的服装收齐后统一交还至教学楼103教室,不齐者不予接收,如在上述规定时间不归还,按学位服成本价扣款(成本价为110元/套)。
(二)毕业合影照片数量统计及费用交纳
1.本届毕业合影的冲洗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由于洗印工作任务量大且涉及面广,故研究生院将根据本次填报的数字进行洗印,今后将不再追加洗印工作。
2.毕业合影洗印收费标准为:
毕业合影洗印费用为26元一套(含一张24寸照片和一个照片盒)。
3.毕业合影及授予仪式的合影将于6月26日中午14:00—16:00在新一号楼C323由各班委领取。
(三)校园风光明信片的领取和发放
本届毕业典礼,研究生院将向全体2010届研究生赠送毕业纪念品——校园风光明信片一套(共10张)。请各班委于6月24日14:00—16:30到法硕学院(新1号办公楼C323)领取本班的明信片。
(四)典礼视频下载通知
研究生院将于6月28日将2007级研究生开学典礼和2010届研究生毕业典礼暨学位授予仪式视频上传至网页,供毕业生免费下载。
毕业典礼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每个研究生学习生涯中的一件大事。而今年我校毕业研究生人数众多,校内硬件设施相对有限,给典礼活动带来了很大不便。请各学院对典礼活动给予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以大局为重,服从学校的整体安排,做好组织工作。同时做好本院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在典礼活动期间讲文明,守礼仪,确保典礼活动顺利进行。
请各班委(含在职法硕班)将附件所列统计表,于6月18日上午9:00之前报到院教学科研办。
联系电话:58908553
附件:
2. 实际参加2010届研究生毕业典礼人数及出席毕业典礼导师名单统计表
附件2.doc
3. 各学院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学位服及毕业纪念评领取负责人登记表
附件3.doc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