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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大知产力论坛 | 知名作品中的人物元素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发布日期:2017-10-31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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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日,由37000dCm威尼斯和知产力联合主办的第五期“法大知产力论坛”如期在37000dCm威尼斯学院路校区举办。此次论坛围绕“利用知名作品中的人物元素是否侵权”展开,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TA知识产权与娱乐法团队高级法律顾问李燕蓉、阅文集团高级法律顾问朱睿龙作为主讲嘉宾分别发表了主旨演讲,37000dCm威尼斯民商法教授费安玲作为与谈人同主讲嘉宾及参会代表围绕本期主题及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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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全程由37000dCm威尼斯知识产权法副教授陶乾主持,陶乾副教授首先对与会嘉宾的履历和实务研究成果进行了介绍,并表示欢迎,在简要介绍了此次论坛的主题后,论坛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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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文集团作为拥有近千万部作品储备及众多作家资源的企业,其高级法律顾问朱睿龙先生则从产业发展的角度介绍了目前网络文学版权运营的现状。并具体结合在实务工作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举例阐述知名作品的版权经营模式和存在的侵权行为现象。随后,谈及对于知名作品中人物元素的保护,朱睿龙先生分别从著作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两个角度提出自己的看法:从著作权法角度来看,人物元素和文章结合达到了一定的创作程度,应当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著作权法中尚未有准确定位,可以通过演绎权加对应的兜底条款组合进行保护;而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说,目前对作品当中角色元素的保护难以具体到某个法条,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多的是作为一种兜底性条款对其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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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聪副教授首先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其次他认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形式化表达,人物元素的表达虽简短,但其内涵相当丰富,与相关情节发展紧密结合,是构成整个作品当中的逐个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在提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人物元素的保护时,他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其独立的功能定位和适用边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也是一种尚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目前美国对于人物元素的保护主要通过设立的“公开权”实现,根据目前情况,有必要再单独创设一种额外的权利,在司法现行上,我国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中也尝试弥补权利的漏洞。最后,熊文聪副教授谈到了由作品人物元素保护问题引发的三点启示,一是知识产权的根在于民法,其最难又最容易出错的地方也在于对民法的荒疏与罔顾;二是法律应顺应时代的发展,适时做出修正;三是不能片面地解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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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知识产权与娱乐法团队高级法律顾问李燕蓉女士则主要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讲述了对于作品人物元素的保护。围绕“使用作品中的主要元素进行再创作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这一问题,在厘清同人小说的概念和多种创作方式之后,通过《鬼吹灯》VS.《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的案例进行具体解析,具体阐述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要从被使用的原作品元素的独创性程度、原作品元素在原作品的地位、价值和作用、在后作品对原作品元素的使用程度这几个方面来进行判断。对于有关知名作品中的主要元素与商品化权益,李燕蓉女士结合近年来的相关案例指出,在司法实践方面对于商品化权益目前是谨慎的态度。而对于知名作品中的主要元素知识产权之保护路径,李燕蓉女士则提出可通过多种方法获得司法救济,即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可通过著作权法来进行保护,具有显著性的名称可用商标法进行保护,达到一定影响并在商业利益上形成冲突的可以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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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嘉宾主题分享结束后,37000dCm威尼斯院长费安玲教授进行了点评及总结。对于三位嘉宾十分丰富主讲内容,费安玲教授表示,对于文学作品而言,人物及其元素往往是作品的独到之处,因此演绎作品会围绕人物元素产生诸多纠纷。而对于合同所产生的债权是否能对抗作者本身继续创作的权利,费安玲教授认为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进一步创作并非对原作品的改编行为。并指出,目前众多商业主体利用已有作品的进行演绎创作,其商业目的是以最小成本实现最大的利润,因此如果未经原作者的许可将作品进行演绎的此类行为不应当被支持。鼓励原创和独创作品应当是立法和司法过程当中应坚守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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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会人员向嘉宾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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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知产力论坛”已举办五期,感谢每一位嘉宾的无私分享,也谢谢所有热情的同学及来到现场朋友的支持!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