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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讲座回顾:比较视角下的法律行为

发布日期:2018-11-01 作者: 点击:

2018年10月16日晚,37000dCm威尼斯举办围绕法律行为展开的学术讲座。此次讲座由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比较私法教授、37000dCm威尼斯访问教授、博士生导师Marina Timoteo主讲,37000dCm威尼斯乌兰博士主持并作总结。

讲座主要分为三个部分,Marina Timoteo教授从德、法民法典模式的不同,谈到法律行为的来源与发展,最后以法律行为在中国的发展变化作结。

首先,Marina Timoteo教授比较了德、法两类民法典典型模式的不同。一方面,《德国民法典》由general part,law of obligations,real rights, family law,inheritance law五部分构成,其中general  part为总则,其他四部分为分则。而在《法国民法典》中只有一些抽象出来的统一概括的规定,没有民法总则的存在。另一方面,《法国民法典》深受拿破仑这一统治者的影响,而《德国民法典》深受萨维尼这一学者的影响。由此,Marina Timoteo教授讲述了萨维尼对法律行为这一概念的创立,温德莎伊德对这一理论体系的发展,介绍了潘德克顿体系,指出其在罗马法中是从一般的普世规则中抽象出来的一种系统化的立法方式。

其次,谈到法律行为来源时,Marina Timoteo教授评价了《德国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认为其是法学者研究成果的高度表达,有很强的理论性,支撑起整部民法典的体系。民法法律行为正是规定于《德国民法典》的总则部分,这一复杂的法律概念有着众多要素,其中的核心为意思表示。

之后Marina Timoteo教授讲述了《德国民法典》在全球的传播及影响。Rechtsgeschaeft在中国被翻译为法律行为,其在法国、意大利的翻译及应用状况各有不同。在普通法系国家,没有法律行为概念的存在,由于对这一概念的生疏和混淆,在英语中对Rechrsgeschaeft的翻译是混乱的。

在中国,1929年的《中华民国民法典》首次在中国正式引入法律行为的概念,之后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这一概念及其理论体系不断演化发展。《民法总则》相较《民法通则》,在对法律行为进行表述时,去除了“合法的”这一定语,突出表示了意思表示的重要性,更加强调意思自治,是使其从更偏重公法性的行为管理规范到更具私法性的重大转变。

讲座的最后,Marina Timoteo教授对同学们的提问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回答,乌兰老师对讲座内容作出了精炼的总结。整场讲座在同学们浓厚的学习氛围中顺利结束。

 

(撰稿人:郭雅琪)